《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一、总原则
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亚太贸易协定》进口成员国关税减让优惠产品清单的范围。
2、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同批货物中的每项商品均要符合该规则。
3、符合《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货物必须按照《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从出口国直接运输到进口国。
《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目的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
二、表格各栏应填写的内容:
第1栏:货物出口人。注明出口人的全称、地址和国家。须与发票上的出口人名称一致。(此栏切勿有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出现。)
第2栏:货物收货人。注明收货人的全称、地址和国家。该收货人名称必须与发票上的进口人名称一致。如果属于第三方贸易,应该注明“凭背书”字样。(此栏也可填上“TO ORDER”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
第3栏:官方使用。由签发证书机构填写。
第4栏:运输工具和路线。详细注明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路线。如果信用证等单证未详细列明时,应注明“空运”或“海运”字样,如果货物运输途径第三国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注明:
例如:“空运”“从老挝至印度途径曼谷”。
第5栏:税则号。注明各项商品的4位HS编码。
第6栏:包装唛头及编号。注明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应当与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相一致。
第7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名称。注明出口货物名称。应当与发票上的名称相符。准确的货物名称有助于进口国海关快速清关。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第8栏填写字母“A”;
2、非完全获得生产的:在第8栏中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填写:
(1)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最终制得或加工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以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中所占的百分比不超过55%,则填写字母“B”并注明百分比。
(2)符合原产地累计标准的,如果最终产品中成员国成分合计不低于其FOB价的60%,则填写字母“C”并注明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值的百分比(例如“C”60%)。
(3)最不发达成员国原产的产品,非原产材料成分不超过65%,则填写字母“D”。
第9栏:毛重或者其他数量。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匹”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也可,但要标上:N.W
第10栏:发票编号及日期。注明发票编号及日期。随附发票上的日期不能迟于原产地证书格式正式启用的日期。
第11栏:出口人声明: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一定要填写正确, 进口国必须是亚太协定成员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填上申报地点、时间,例如:FOSHAN,CHINA AUG. 22,2010。申请单位的授权人员签名, 加盖已注册的中英文印章。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此栏填打签证地点和日期,一般情况下与出口商申报日期、地点一致,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手签, 并加盖签证当局印章。例如:FOSHAN,CHINA AUG. 22,2010。签证机构签字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