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申办程序
一、注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出口货物发货人(以下称“申请人”)可向所在地签证机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完整准确填写的《申请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点击下载);
2、 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保税区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批准文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6、含进口成分的商品应提交《含进口成分产品成本及加工工序明细单》(点击下载)、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发票或进料登记表、进口货物报关单等;
7、其他相关材料。
签证机构查验正本并留存复印件。
签证机构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注册编号。
手签员是经申请人授权,代表申请人在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上签字的人员。手签员应定期参加签证机构组织的培训。
申请人的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签证机构应对申请人进行年审。
二、申请
申请人应在货物出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
申请人申请原产地证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原产地证书申请表》(点击下载);
2、已填妥的原产地证书;
3、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装箱单;
4、签证机构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申请人申请异地签证的,应提供注册地签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异地签证的货物如含有进口成分的,应提交货物生产地签证机构、签证代办点出具的《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
申请人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申请原产地证书。货运代理公司申请原产地证书时,应向签证机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和申请人填妥并签署的原产地证书,以及上述所列的有关材料。
三、审核和签发
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货物及其内、外包装或说明书上,不得出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制造、生产的字样或者标识。
签证机构在受理签证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签发。审核不合格的,将及时向申请人告知理由并退回。实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在内。
同一发票号项下的货物可出具优惠和非优惠原产地证各一份。同一合同项下分批出运的货物如需分批出具原产地证,发票号不得重复。
申请人因实际需要申请增加原产地证书的正副本份数,可提前向签证机构咨询操作办法。
变更已签发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申请人应在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内向签证机构提出申请,并退回原证书。签证机构按有关规定重发证书。
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如被盗、遗失或损毁,申请人应在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内向签证机构提出申请。签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重发证书。
申请人可按照相关规定,在货物出运后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
申请人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时,应依照本文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补发的书面说明;
2、货物的提单等货运单据;
3、出口货物报关单;
4、其他证明文件。
对于退运货物、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或有关规定明确不能补发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不予补发。
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或者叠印。更正内容应由签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参加国外展览的货物,申请人可以凭参展批件申请原产地证书。
货物在中国加工但未完成实质性改变的,申请人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加工、装配证书。
经中国转口的非原产货物,申请人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转口证书。
四、实地核查
申请人注册登记时,签证机构对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应对其进口原材料及零部件的产地来源、进口成分比例、加工工序、生产设备、制成品及其说明书和内外包装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审核签发原产地证书时,签证机构可以对申请人申报的产品进行实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