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第一栏:出口方 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出口商名称应该与11栏盖章企业名称相一致。此栏不得留空。 第二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若进口商要求留空,应填打“*****”;也可根据客户要求填打“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此栏不得留空。 第三栏:运翰方式和路线 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地、到货港及运输路线。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例如通过海运,于2008年7月1日由广州经香港转运至鹿特丹港,英文为“FROM GUANGZHOU TO HONGKONG ON JULY l,2008,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或“FROM GUANGZHOU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 该栏装运港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第四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指货物最终运抵地,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五栏:签证机构用栏 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六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无唛头)。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多,本栏填写不开,可填写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用附页填写。唛头中涉及商标的图形或文字,签证机构有权进行核实,可以要求出口公司提供其合法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文件及该产品的商标注册证明,不能提供而无其它合理证明的,签证机构可以拒绝对其签发原产地证。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装(GARMENT)。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例如:100箱彩电,应填写为“100 CARTONS(ONE HUNDRED CARTONS ONLY)OF COLOUR TV SETS”。如果货物是散装的,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例如:1000公吨生铁,填写为1000 M/T(ONE THOUSAND M/T ONLY)PIGIRON IN BULK”。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 * * * * *),以防加添内容。 此栏若显示其他内容,须提供佐证材料或保函。如:生产厂名称,须提供厂商证明;商标,须提供商标证复印件,及/或商标使用授权书等。 此栏不能出现以下内容:(1)货物价格、商品金额等;(2)部分零件、产品为他国制造字样;(3)歧视性条款;(4)与第8栏不一致的H.S编码等,因前六位应该是各国一致的。(5)类似“属于某双边或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产品”的表述;(6)符合国外某行业标准等内容。 第八栏:商品编码 此栏用于填写与报关单一致的四位数及以上的偶数位HS编码。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九栏:量值 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及相应的计量单位。(例如:15KGS) 第十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例如:2010年8月10日,用英文表述为:AUG.10,2010。此栏不得留空。 一份发票只能对应出具一份原产地证。当同一发票项下的货物分批出运时,可将发票拆成多份,并在每份发票号后加A、B、C或“-1”、“-2”、“-3”等以示区别。 第十一栏:出口方声明 该栏加盖申领单位在签证机构备案的中英文印章,并由备案的手签人员签字,该手签人必须与公司网上申请产地证时所选的手签人相一致。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 例如:FOSHAN,CHINA AUG.10,2010 第十二栏:签证机构证明 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签字和盖章不得重合,并填写签证日期、地点。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和申请日期(第十一栏)。(申领单位可在此栏填写与第十一栏相同的地点和日期)。 例如:FOSHAN,CHINA AUG.10,2010
注意事项: 涉及台湾称谓,允许使用的称谓: 1、“中国台湾”,英译文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或TAIWAN,CHINA,或CHINESE TAIWAN; 2、“中国台北”,英译文为:TAIPEI,CHINA,或CHINESE 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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