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的某一天,张老板经人介绍,来到巴基斯坦从Masud处购买盐焗牛百叶,货值贰拾万美元。张老板万分谨慎,亲自到巴基斯坦验货,收货。
二十天后,货到香港。当张老板打开集装箱时,发现,一货柜的牛百叶不翼而飞,只剩下几百斤肮脏的粗盐。张老板的百叶丢了。在巴基斯坦法院起诉卖方,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巴基斯坦法院判决张老板自行承担责任,理由是,张老板来巴基斯坦是来验货收获的,收货之后,货物所有权、风险、负担已经从卖方转移给张老板。
在这里,我们必须先掌握一个概念:交付。
“交付”
所谓交付是指交付物从一方占有转移到由另一方占有。货物从卖方占有支配转移到由买方占有、支配交货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也可以叫做交货。
我们还要明白交付的法律意义。
绝大多数国家的内国法和国际公约均规定:除非另有约定,货物的所有权、风险、负担在交付之后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也就是说,货物交付之后,其所有权属于买方。交付后,货物的污损和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因货物产生的负担和费用也由买方承担。
另外,由于交付的形式是多样的,如实际交付、指示交付等,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不需清楚了解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如果买方不了解交付的意义、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当然就不知道自己在何时、何地占有、掌控货物,以实施规避风险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在本案中,张老板来验货、收货,眼看着货物进入集装箱,是法律上的交付的完成。此时此地之后,货物的所有权属张老板,货物污损和灭失的风险也转移给了张老板。然而,张老板没有自己租船订舱,没有自行办理托运,没有实际占有或者掌控货物,以至于,货物丢失。
如何规避风险
常用的办法有:
作为买方,可以选择付款在货物交付之后,即,确认收到货物并且货物状况良好之后付款;
作为买方,可以选择自己能够掌控的交付时间和地点,如在自己的地址或者自己掌控的仓库交货;
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检验货物、提单和信用证条款相一致时才由银行付款,用银行信用做担保;
买保险,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做生意时,尤其是做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我们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对于风险和负担何时何地在自己身上的问题有足够的敏感度。当风险和负担确实转移到我们身上时,我们应当切实做好自我风险防范工作,或者把风险转嫁给别人。保障自己的利益。
今日金句
古人有诗云:一片绿阴如洗,护竹何劳荆杞。仍将竹作芭篱,求人不如求己。
邵律师说:在任何时候我们都没有办法确保别人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知道,自己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来源:佛山市贸促会、946商学院)